索 引 号: 320000/2008-00001 内容分类: 政策文件
文 号: 公开日期: 2008-04-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省计经委 省建委 省人防办 省政府开放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14 10:51浏览次数:

(苏防办字〔1999〕183号)

各市、县(市、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建设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外开放办公室:
  人防工程是人防建设的重点,它直接关系到战时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障。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是经济高增长区、高技术产业密集区、人口高密度区,也是未来高技术战争防空袭的重要目标,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省计经委、省建委、省人防办、省政府开放办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
 (1999年9月)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人防工作实现了指导思想的战略转变,坚持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了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既增强了城市人民防空能力,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全省人防工程总量的增长低于城市人口的增长,城市人防工程人均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上级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有较大的差距。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城市新区、开发区基本未开展人防工程建设,新建住宅小区的人防工程建设也普遍存在该建不建的现象。这种状况,对全省城市人民防空体系的设施建设和战备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为加强全省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简称“三区”,下同)人防工程建设,依据国家《人民防空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和我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三区”人防工程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最近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实施了长达78天的空中打击,并悍然用导弹袭击我国驻南联盟大使馆,充分说明只要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存在,战争的危险就不会消除。在高技术局部战争条件下,空袭对城市的破坏性空前增大。我省地处东南沿海,经济、科技比较发达,大中城市和小城镇比较集中,战略地位重要,特别是新区、开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正逐渐成为经济高增长区、高技术产业密集区、人口高密度区,在未来局部战争中将成为敌人空袭的重要目标,也是我们组织人民群众开展防空袭斗争,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的重点地区。《人民防空法》和我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从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出发,对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三区”作为现代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依法建设人防工程。因此,无论从加强国防建设,适应未来高技术局部战争条件下防空袭斗争的需要,还是从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和我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要求,加强“三区”的人防工程建设,都显得非常重要和紧迫。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对历史负责、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认真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把“三区”人防工程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大领导力度。市、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三区”人防工程建设的具体指导,实行统一管理。市、县(市)计划、建设、规划和开放办等部门要对“三区”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积极支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城市新区、开发区管委会要分工一名领导、确定一个职能部门兼管人防工程建设,指定专人办理具体事务,并接受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从源头抓起,搞好“三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市、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三区”总体发展目标、人口规模和重要经济目标布局,以便于居民就地就近掩蔽、便于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为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科学合理地编制人防工程规划,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三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纳入所在地区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新区、开发区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新建住宅小区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按有关规定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是组织指导和管理人防工程建设的依据,必须严格贯彻实施。
  市、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情况,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对按规定需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工程规划定点会议,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同级人防主管部门参加,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三、依法管理,把“三区”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区”在新建民用建筑时,按照《人民防空法》、国务院〔1998〕34号文件和我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必须修建人防工程的,应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纳入建设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如计划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人防建设规定和要求,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时,要严格审查把关;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同样要坚持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人防工程符合战术技术要求。对易地建设的人防工程,要按照国家及省关于项目审批的规定,认真履行项目报批手续。
  “三区”在新建民用建筑时,凡符合人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而确因地质、地形、结构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人防工程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对“三区”内新建的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以及办公、医疗等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市、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人防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市、县(市)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和城市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协同把牢关口。上述按规定应建人防工程而未按规定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其与人防工程相关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市、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强化检查监督,推进“三区”人防工程建设的法制化进程,为提高全省城市人民防空整体水平而努力。

信息来源:江苏人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