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20000/2011-00001 内容分类: 政策文件
文 号: 公开日期: 2011-07-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省民防局关于统一全省民防疏散场所标识设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02 15:44浏览次数:
苏防规〔2011〕1号
各市、县(市)民防局(人防办):
为规范全省民防疏散场所标识的设置,便于广大市民群众识别和使用疏散场所,现就统一全省民防疏散场所标识设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民防疏散场所是指:
1、民防疏散地域、民防疏散基地、防空林;
2、民防(人防)投资或参与建设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二、标识类型
民防疏散场所标识分为“标志牌”和“指示牌”两种。“标志牌”是疏散场所和场所内部设备设施、区域名称的标识,具体说明见附件1;“指示牌”是设置于交通干支道和场所内部道路的引导标识,具体说明见附件2、附件3。
三、制作和安装要求
1、“标志牌”单面制作,“指示牌”双面制作,面层采用反光材料。标识牌底色为民防通用标志颜色——橙色。
2、民防疏散地域、疏散基地、防空林标识的规格、颜色、材料各市、县(市)内要统一,并按本通知的图样依比例放大制作,落款“XX市(县、市)民防局(人防办)”;民防(人防)投资或参与建设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标识应有“XX市(县、市)民防局(人防办)”的落款,其规格、样式、制作安装标准参照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DGJ32/J122-2011)执行。
3、标识的材质要经久耐用,确保质量;标识的安装要美观大方,安全牢固;标识的位置要通视醒目,便于识别,与已安装标牌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实施责任
各市民防局(人防办)负责本市区内标识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管理;各县(市)民防(人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标识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管理。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7月30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江苏人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