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20000/2015-00132 内容分类: 政策文件
文 号: 公开日期: 2015-09-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江苏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苏防办字[2003]97号

发布时间:2015-09-24 16:00浏览次数:

 

江苏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苏防办字[2003]97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书面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程序、资料归档、质量检验等应符合有关法规规定。人防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件1);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附件:
    1、人防工程报建文件;
    2、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
    3、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5、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工程竣工图;
    8、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三)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十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防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即《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证明书》(附件2)。
    第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据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文件及强制性条文等规范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认可文件。
    第十三条 违反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下列行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没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人员提供虚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不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办理备案手续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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