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20000/2018-00012 内容分类: 政策解读
文 号: 公开日期: 2018-0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依法治核·“严”字当头·损害赔偿——我国首部核安全法热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25 15:05浏览次数:


我国首部核安全法9月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和环保部核安全监管司司长、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郭承站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核安全法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和回应。

我国为啥要制定核安全法?

郭承站介绍,我国核能发展30多年来,至今还没有发生世界核事故分级表中二级以上的核事故或核事件,这个成绩在所有核电国家中处于较好水平。

我国现阶段是世界核能、核技术利用的大国,总规模位居世界第三,在建核电机组规模位居世界第一。核能发展速度将持续加快。因此,核安全任务非常繁重。

他表示,在新形势下,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最高安全标准发展核能核事业的要求,就必须有一个核安全领域的根本法,来落实“依法治核”,确保核安全万无一失。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他说,推进核安全立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核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

按照党中央的最新要求,法律从“高”制定核安全标准,从“严”加强核安全监管,从“重”强化核安全执法,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加有力地强化能力建设,破解目前面临的发展快、任务重、要求高、能力缺的矛盾。

“严”是最大亮点

核事故一旦发生就不是小事,因此核安全也不同于一般的安全工作,必须更加严格。

童卫东表示,制定核安全法的目标是“绝对安全”,要确保万无一失。这部法的亮点,就是“严”,包括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

——严格的标准。这部法明确了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在核安全问题的标准上没有最高,只有更高。要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核安全标准,要保障不能发生核事故。

——严密的制度。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核材料以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严格的监管。核安全涉及核工业部门、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法律要明确各单位的责任,并明确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严厉的处罚。这部法条共94条,法律责任占很大部分。在罚款之外,又设置了一些停止建设、停产整顿等处罚。除了罚企业外,对于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设定了罚款。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增加违法成本,来加大企业的法律责任。

核损害赔偿制度有待进一步明确

核损害赔偿,是核安全法中广受关注的一个规定。童卫东表示,法律规定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了一旦发生核事故,核设施营运单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管有没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核事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极少的情况下,如战争、武装冲突等,才排除其责任,像重大自然灾害都没有排除在应承担责任之外。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该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投保责任保险实际上就是强制性保险。”他说,现在在核电厂建设、运营之前,首先要投保一个责任保险。他同时指出,现在投保的责任保险保额比较低,还需要调整,但这个制度是有的。

由于核事故带来的损失非常重大,单个企业进行赔偿,可能难以承受。他介绍,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一个普遍的制度是,国家也承担一定的兜底责任。国务院此前一个批复中也明确,国家适当给予补偿。

他说,因为核损害赔偿制度涉及的问题较多,这部法律只把一些基本的原则写出来了,未来还要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