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20000/2019-00024 内容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
文 号: 苏防复〔2017〕39号 公开日期: 2019-05-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07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13 17:13浏览次数:

任彦洁代表:

您与孔兰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明确核应急限制区范围及发展扶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经与省发改委、省环保厅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提出的应明确田湾核电站核应急限制区为5公里范围内,其他应不受限制的问题

“核电应急限制区”即为“规划限制区”,国家《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明确,规划限制区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与非居住区直接相邻的区域。规划限制区内必须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对该区域内的新建和扩建的项目应加以引导或限制,以考虑事故应急状态下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可能性”。同时,又确定“规划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5公里”。“核动力厂应尽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应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厂址半径10公里范围内不应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对于多堆厂址,应综合考虑各反应堆的特点,确定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边界”。

我省田湾核电站属于多堆厂址。“规划限制区”的范围及控制要求已在1997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发送国家环保局的《江苏省政府关于依照国家规定保护连云港核电站周围环境的函》(苏环函〔1997〕104号)中明确:“连云港核电站半径5公里范围内为规划限制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该区人口机械增长,限制大中企业建设等。”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的《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1/04)明确,反应堆半径5公里区域内严禁设立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厂、易燃易爆品仓库等。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船舶,通过规划限制区,应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和运输的管理规定。

当前,连云港市政府已编制《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江苏田湾核电站与周边10公里规划相容性分析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分析了区域内危化项目的潜在风险,提出了项目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明确限制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关于明确每年拿出专项生态补偿资金对限制区进行专项补偿问题

我省生态补偿工作按照《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执行,全部用于全省生态红线区域内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鉴于您所述区域目前不在全省生态红线区域内,根据该区域生态属性和全省生态红线区域划定标准,也不具备纳入生态红线区域的条件,无法进行专项生态补偿。

感谢您对核应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