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20000/2019-00025 内容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
文 号: 苏防复〔2017〕41号 公开日期: 2019-05-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第003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5-13 17:17浏览次数:

省工业商业联合会:

贵联合会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人防建设标准细化的建议》的提案(2017年〔0035〕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我省人防建设标准细化的建议很好。人防工程建设必须遵循相关文件规定,建设标准应科学制定,不断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我省人防工程建设成效显著,建设总量和质量均位居全国前列。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人防办在2002年制定的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已无法适应现实需要。对此,我局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明确了新的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我局及时出台了《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这些创新举措得到了国家人防办的高度肯定。

关于提案提出的总建筑面积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按照总建筑面积的5%~9%结合建设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明确,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总建筑面积在百度词条中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基于此,《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中明确,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

关于提案提出的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过高的问题。北京市的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确实是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7%~11%的比例配建的,但是对于地下建筑面积超过地上建筑面积1/3时,还要按照地下建筑面积的30%进行配建,并且这个配建指标中不含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建设要求。我省的建设标准中考虑了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建设要求,将地上、地下统起来,一并按照5%~9%的比例进行配建。经过测算,北京市的配建指标要高于我省确定的建设标准。我们还参考了周边省份的做法,略比浙江的标准低一点。

此外,提案所提“取消个人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在人防工程建设的政策和规范上均明确不得有“个人自由裁量权”,我们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好督查工作。至于人防工程收费和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布问题,国家人防办有规定,不宜向社会公开。

感谢贵单位对人民防空工作的关心和重视。欢迎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对人防工作进一步考察、调研。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