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20000/2021-00170 内容分类: 政策解读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1-07-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21 10:57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第129号令)要求,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解决人防工程维护资金和维护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实现人防工程建设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省人防办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的需要。《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第129号令)颁布实施,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使用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汽车停放费和租金应当单独列账管理。省级层面需要对省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要求。

(二)回应社会对人防工作诉求的需要。近年来,社会对人防工作的关注度在不断提升,对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质量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特别是针对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落实等重点问题,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部分省政协代表对加强我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回应社会对人防工作的诉求,需要针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短板,完善相应的制度。

(三)实现人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是人防事业的重要内容,江苏人防高质量发展,需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现由重数量向数量和质量并重的转变,亟需完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服务民生的效能。

二、制定过程

2020年,省人防办启动《意见》起草工作。6月完成初稿起草; 9月在扬州召开座谈会,听取设区市工程处长意见;期间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各级人防部门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10月,书面征求省住建厅修改意见,并进行了协调沟通;2021年3月,再次书面征求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司法厅意见,并邀请省司法厅、省住建厅和省发改委、南京市发改委、南京市房产局,以及部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进行座谈4月,组织省人大、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南京中院、以及部分律师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并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4月,送审稿经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报经省人防办党组会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平时使用登记制度。《意见》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向人防部门登记,办理平时使用证。《意见》提出登记时使用人应当提交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等方面的材料,主要考虑就是要求使用人落实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施设备的维护等责任,确保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工程的防护效能。

(二)关于平时使用主体。《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主体可以作为平时使用人。考虑到使用人和人防工程产权归属联系紧密,目前国家对人防工程产权归属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利益主体矛盾纠纷较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明确争议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关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维护管理的问题。《意见》在强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应当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的前提下,根据住宅小区使用管理的实际,引导平时使用人将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一方面,人防工程是住宅小区的组成部分,作为停车位使用也是住宅规划停车位的一部分,工程的很多日常维护内容和物业管理内容重合度很高,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经济性和效率性最高,也与当前的实际一致。另一方面,考虑到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一个物业区域内只能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也不适合再引入其他的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同时考虑到个别业主自治的小区,规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实施。

(四)关于平时使用收费。《意见》依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人防工程停车位汽车停放费和租金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定价机制,主要由发改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人防等部门制定。收费要优先保障保修期满后人防工程的维护支出。

(五)关于维护管理经费的积累。《意见》平时使用人应为每个维护周期内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和专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等大修,预留维护资金。具体预留标准,由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在租金收入总额的20%-30%范围内确定。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以及主体结构维修具有周期性,如果没有一个积累机制,会导致维护经费不落实,影响工程防护效能。《意见》结合无锡、泰州、宿迁等地做法,要求使用人根据需要积累资金,符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中平时使用收费优先用于工程维护的规定的。省人防办根据测算,确定积累比例为租金收入总额的20%-30%,具体由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六)关于维护管理经费的公示。《意见》参照住宅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要求平时使用人每年公开单独列账资金的使用、积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由于人防工程产权不明,并且上位法要求资金优先保障工程的维护。据此,《意见》要求使用人公示单独列账情况,不存在侵害具体相对人利益。

(七)关于人防部门监督检查。《意见》强调健全完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和巡检制度,明确将工程维护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以及维护资金单独列账管理等作为人防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同时对于维护资金不落实、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明确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八)关于信用管理和信息化监管。《意见》强调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对维护管理中的失信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失信惩戒。另一方面,《意见》要求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中的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使用,提高人防行政管理的效率。

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