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4版)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省国动办结合我省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修订出台了《江苏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修订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都对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明确要求2023年底前要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我办于2021年就制定出台了《裁量基准》,但随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以及2023年《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出台,我办先后多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调整向省委编办报送行政处罚事项调整方案,经《关于对江苏省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苏编办发〔2023〕3号)和《关于省国防动员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情况的复函》(苏编办函〔2024〕4号)确认,全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事项调整变化较大。因此需要对2021版的《裁量基准》作相应调整。
二、修订过程
修订《裁量基准》是我办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6月,该项工作正式启动,发布通知请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和机关各处、直属单位结合日常执法实际对原有和新增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提出意见,修改形成了《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10至11月,再次书面征求各设区市国动办,连云港、淮安、宿迁市住建局以及机关各处、直属单位意见,同时于10月12日至10月31日期间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后形成《裁量基准》(送审稿)。11月15日,发展规划处对《裁量基准》(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核。11月23日,《裁量基准》经党组会审议通过。11月29日,办主要领导正式签发。目前正式文本已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内容
2024版《裁量基准》与调整后的人民防空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共对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平时使用等方面的39项行政处罚进行了规范。较2021版《裁量基准》相比,新增6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8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还结合《江苏省人民防空系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对部分不予处罚的情况作了描述。总体上,2024版《裁量基准》按照既不过繁也不过简的原则,以三至四档为基本标准对违法行为的情形和相应给予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具体划分。考虑到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后,连云港、淮安、宿迁市、县(市、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职能在住建部门的现状,为避免基层执行标准尺度不一,在本次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过程中,对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的事项,基本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保持一致,同时明确了这些处罚事项按照住建部门最新裁量基准执行。
各地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形,可以以该《裁量基准》为基本参考,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在实施中予以具体适用,也可以在该《裁量基准》规定的框架内对情形描述、裁量幅度作更细致的划分。对各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可以由各设区市采用相同的编制规则和方式予以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