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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业主租用人防车位
内容 物业要求业主预缴一年物业费,才给租用人防车位
提交时间 2026-08-03 15:56:35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回复日期 2026-08-13 08:20
内容回复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九十条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违法行为,应当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如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其他违法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向属地有权部门反映。


答复单位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