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九十条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违法行为,应当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如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其他违法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向属地有权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