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人防车位收益归属 |
内容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理解。如果住宅小区的人防车位成本没有分摊入房屋销售价格,使用权是否归属于投资者即开发商?如车位对外出租,收益如何分配?是否在扣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后,归属开发商所有和支配? |
提交时间 | 2024-07-02 11:15:33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4-07-09 16:49 |
内容回复 |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六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