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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皋市艺景雅居人防工程后续情况的几点疑问?
内容 尊敬的主任:您好! 我是如皋市艺景雅居小区的业主,此前曾向贵单位反映过小区人防工程的相关问题。非常感谢您对我反映问题的高度重视,在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二办案中心的介入下,人防工程多处漏水问题已得到初步解决。同时,小区业委会的组建工作也正在依法有条不紊推进中。我由衷感谢您对我们小区民生问题的关注,但是我仍有以下几点疑问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第一个疑问;如皋壹言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具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根据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正本用于在人防工程的显著位置公示。我们缴费3年都没有看到如皋壹言置业人防工程使用证公示信息。所以我认为如皋壹言置业应该不具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第二个疑问:壹鑫物业收费是否具备合法性?如皋壹言置业有限公司如果不具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壹鑫物业既不是管理我们小区的物业,也没有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过。所以我认为壹鑫物业不具备收费的合法性。第三个疑问:壹鑫物业非法收取的人防租金费用一直不公示,是否应该移交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事实并依法处理?南通国动办3月5日就要求督促人防租金单独列账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可是几个月下来一直没有看到任何动静。我认为应该根据《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五项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车位的收益收支情况;第58条:第二项规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公示物业服务内容等信息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个疑问;如果壹鑫物业非法挪用专项维修基金是否可以依法追回?我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再次感谢国动办领导们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            此致敬礼!
提交时间 2025-07-09 08: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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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2025-07-16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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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南通市国动办给与回复。

答复单位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