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物业捆绑人防车位与物业费 |
| 内容 | 物业管理方(以下简称“物业”)存在违规捆绑人防车位租赁与物业费缴纳的行为,强制要求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则无法租赁人防车位”,严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捆绑收费”的相关规定。具体事实与理由1.人防车位性质与权益:根据《人民防空法》,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所有,物业仅负责日常管理,其运营应遵循“平等白愿、公平”原则,无权将人防车位租赁与物业费进行捆绑。物业费是业主针对物业服务的付费,与人防车位租赁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物业此举属于强制搭开人防年年行为的具业人防年位为情家学(食合成多部钩),并向全体业主公开致歉。2.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涉事物业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予以处罚,规范其经营行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3.加强行业监管:建议相关部门(如市场监管、人防、住建等)对辖区内物业扭绑收费、滥用人防资源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健全投诉举报机制,畅通业主维权渠道(如12345举报电话“相关部门以无执法权未介入处理”问题需同步彻查,确保监管责任落实) |
| 提交时间 | 2026-08-11 16:27:41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6-08-19 09:17 |
| 内容回复 |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九十条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违法行为,应当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如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其他违法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向属地有权部门反映。 |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