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省政府以第129号令发布《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 |
内容 | 省政府以第129号令发布《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中的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可以由下列主体作为平时使用人:(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平时使用人;(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三)依法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利用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建设的人防工程用于平时使用的,平时使用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我就想问问为什么物业公司不能作为平时使用人(办理人防使用证的窗口答复物业公司不能作为平时使用人)。因为业主委员会还没有成立,建设单位也不想作为平时使用人来管理。 |
提交时间 | 2020-06-05 12:25:36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回复日期 | 2020-06-09 09:06 |
内容回复 | 依法配建防空地下室的使用权和产权归属密切相关,我国现行法律对依法配建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作为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人。平时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江苏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 |
答复单位 |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