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学习100问(三)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1.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持有核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许可,并采取哪些措施,防止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使用,保障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
答:(一)建立专职机构或者指定专人保管核材料;(二)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保持核材料收支平衡;(三)建立与核材料保护等级相适应的实物保护系统;(四)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2.与乏燃料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乏燃料的安全,并对持有的什么承担什么责任?
答:产生、贮存、运输、后处理乏燃料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乏燃料的安全,并对持有的乏燃料承担核安全责任。
3.《核安全法》规定放射性废物应当实行怎样处置?具体如何?
答: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在国家规定的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场所实行近地表或者中等深度处置。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深地质处置,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
4.核设施营运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废物怎样处置以确保永久安全?
答:核设施营运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确保永久安全
5.国务院什么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哪些机构编制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答: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6.国家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单位,应当向那个部门部门申请许可?什么情况无需申请许可?
答: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处理、贮存设施,处理、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无需申请许可。
7.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有何要求?
答: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及时送交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气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后,方可排放。
8.《核安全法》对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有什么要求?
答: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置。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处置的放射性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放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记录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9.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关闭手续,并在划定的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答:(一)设计服役期届满;(二)处置的放射性废物已经达到设计容量;(三)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或者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宜继续处置放射性废物;(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关闭的情形。
10.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怎么做?安全监护计划包含哪些内容?
答:编制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安全监护计划,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安全监护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安全监护责任人及其责任;(二)安全监护费用;(三)安全监护措施;(四)安全监护期限。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进行安全监护;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将其交将其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监护管理。
11.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列入生产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哪些?
答: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列入投资概算、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12.国家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实行什么样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运输安全?
答:分类。
13.国家保障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什么的等运输?,国务院有关部门如何管理?
答:应当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的管理,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
14.哪个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监督有关保密措施?
答: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批准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包装容器的许可申请
15.谁应当在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对运输中的核安全负责?
答:托运人。乏燃料、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托运人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核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运输活动。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
16.通过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关于放射性物品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17.国家如何进行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省一级如何管理?
答:国家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18.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哪个部门承担?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答: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承担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部署,制定本单位核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系统支援地方的核事故应急工作预案,报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19.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哪些准备工作?如何开展核应急工作?
答: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开展应急工作人员培训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核事故应急知识普及活动,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开展核事故应急演练。
20.国家建立核事故应急准备金制度写入《核安全法》第几条?
答:第五十七条
21.发生核事故时如何管理?
答:国家对核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发生核事故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响应,减轻事故后果,并立即向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核设施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场外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22.实施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按照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部署,组织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核设施营运单位实施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实施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哪个部门负责发布核事故应急信息?
答: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发布核事故应急信息。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统筹协调核事故应急国际通报和国际救援工作。
24.各级组织开展核事故后的哪些工作?
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授权,组织开展核事故后的恢复行动、损失评估等工作。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实施。核事故场外应急行动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
25.什么物质运输的应急应当纳入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或者辐射应急预案。发生核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哪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
答: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的应急应当纳入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或者辐射应急预案。发生核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26.哪些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
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与核安全有关的行政许可,以及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和核事故等信息。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核安全情况。
27.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公开哪些与核安全有关的信息?
答: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公开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核设施安全状况、流出物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年度核安全报告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8.哪些人可以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
29.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通过什么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答: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通过问卷调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30.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开展核安全宣传活动?
答: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核安全宣传活动:(一)在保证核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对公众有序开放核设施;(二)与学校合作,开展对学生的核安全知识教育活动;(三)建设核安全宣传场所,印制和发放核安全宣传材料;(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哪些与核安全有关的行为进行举报?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3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如何办?
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来源:中国核能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