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20000/2025-00041 内容分类: 政策解读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江苏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信息时间:2025-12-31 11:3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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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4号令),进一步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结合本省实际,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实施。现对《规定》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一)贯彻国家最新规章和相关政策要求。2024年以来,国家发改委颁布《人民防空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4号令)和《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定型鉴定办法》等政策文件。对防护设备企业资质管理、生产和安装质量管理、法律责任等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有必要对我省配套政策文件进行修订。

(二)加强我省防护设备监管需要。近年来在防护设备质量监管过程中发现,当前我省人防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存在质量控制不严、参建单位配合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监管措施和要求。

(三)全国统一防护设备市场需要。2024年,国家取消了防护设备跨省生产、销售的限制,对于打破地区壁垒、将外省防护设备企业纳入统一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对原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删除防护设备市场准入限制。明确所有取得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的企业均可在本省范围内生产、销售,强调落实统一开放市场的要求。同时,取消人民防空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备案要求。

(二)明确防护设备资质管理职责划分和具体要求。根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防护设备生产的资质办理统一在“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平台”中办理,企业在平台上提出申请,省级人防部门进行初审和现场检验,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三)对执行防护设备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进行细化。明确省级主管部门对产品目录的管理职责;明确企业开展防护设备研究、鉴定、成果转化等相关要求。

(四)强化防护设备全过程监管。明确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要求;明确人防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等各主体的质量责任和相关的监管措施。

(五)增加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内容。明确建立防护设备价格信息机制,为社会提供造价参考,并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企业进行产品质量重点监管。




省国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