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20000/2025-00042 内容分类: 政策解读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江苏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时间:2025-12-31 11:3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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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结合本省实际,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实施。现对《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一)贯彻国家最新政策要求。2024年以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人民防空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4号令),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等政策文件。特别是今年10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质量管理以及人防部门监管职责等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有必要对我省配套政策文件进行修订。

(二)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需要。检验检测是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发现,当前我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存在报告不规范、数据虚假、基层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监管措施和要求。

(三)适应全国统一市场的需要。2024年,国家取消了由省级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空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限制。为将外省检测机构纳入统一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对原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明确人防部门的职责边界。根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明确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为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办法》修订删除了省人防主管部门派观察员参加资质认定和负责检测机构备案的职责。根据《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规定,明确了人防部门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负责行业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了由人防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删除了市场准入限制。明确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均能在本省开展业务,强调落实统一开放市场的要求。

(三)增加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内容。明确了检测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对明显以不合理低价承揽业务的实施重点监管。

(四)增加了对机构运行和人员的要求。一是增加了机构在人员、仪器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应当持续满足从业能力的要求,仪器设备要定期校准,人员要定期培训。二是增加了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廉洁从业的教育、管理。

(五)细化了检测活动相关要求。一是依据《人民防空设备管理办法》规定安装质量检测只能由建设单位委托,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同时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支付检测费用。二是增加了检测报告出具时在内容、程序、格式上的要求。三是细化了检测过程留痕的具体要求。

(六)细化了主管部门监管的要求。一是明确人防工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二是竣工验收阶段对检测报告的审查改为了抽查,细化了抽查的具体内容。三是增加了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智慧监管的内容。



省国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