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防局关于对人防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0 16:10浏览次数:
苏防〔2013〕50号
各市(县、区)民防局(人防办):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13〕111号),决定对我省人防工程(包括掘开式、坑地道工程及安装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人防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发布分为预算人工工资与人工工资指导价两种形式。
现行预算人工工资单价按照《省民防局关于调整我省人防工程预算工资标准的通知》(苏防〔2012〕8号)执行。预算人工工资单价作为人防工程费用定额测算的依据,根据建筑市场用工成本变化适时调整,由我局作为政策性调整文件发布。
人防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各市人工工资指导价加上人防施工津贴增加组成。人防施工津贴增加按如下标准计算:
掘开式工程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降水、桩基、金属结构制作等不计人防施工津贴增加;
坑地道工程掘进、支护、被复按3元/工日计算人防施工津贴增加;
掘开式主体工程(不含土方、基坑支护、降水、桩基、金属结构制作),采用逆作法施工的主体工程(含暗挖土方),坑地道工程掘进、支护(被覆)后的内部衬套、分隔、楼地面等结构项目,内部装饰装修,内部安装工程等按2元/工日计算人防施工津贴增加。
二、人工工资指导价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投标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的依据,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考虑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因素,原则上不得限制人工费用的合理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调整方法。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时,人工单价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
三、人工工资指导价作为动态反映市场用工成本的价格要素,计入定额基价,并计取相关费用。
四、调整标准:
1.现行人防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详见附件1,根据现行人防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江苏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09)》中涉及工资单价的表3.1.2调整详见附件2、附件3。
2.附件3中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按《江苏省施工机械台班2007单价表》同一水平测算,其中人工工资按表1计算。
表1 机械费调整系数中的人工工资 (元/工日)
地区 | 苏州市 | 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 | 扬州市、泰州市、南通市、 镇江市 | 徐州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宿迁市 |
人工工资 | 77 | 76 | 75 | 74 |
五、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2013年3月1日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2013年3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执行,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原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资单价调整时应扣除原让利部分。
江苏省民防局
2013年7月3日
信息来源:江苏人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