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
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管的意见》解读
一、制定背景
制定《省国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2023年,国家取消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跨省销售限制,需要将外省防护设备纳入我省相关的监管范围,采取全省统一标准、要求;二是近年来我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特别是产品质量中的隐蔽项目、工程建设中各参加单位配合导致的安装质量问题,以及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需要明确相关的监管措施;三是我省2023年明确执行新的人防工程检测标准(RJF003-2021),在新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一些普遍性问题,需要省办进一步明确。同时,在《意见》的起草过程中,国家发改委制定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我们也将规章中对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管的相关要求,吸纳在《意见》中。考虑到,发改委24号令的贯彻实施,省办后期会出台专门的贯彻办法,所以本意见的内容主要是解决当前急需处理的一些具体问题,没有对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质量、监管等全部内容进行规范。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规定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行为,以及主管部门监管等,共四点14条内容。
(一)生产质量管理。共3条,主要明确企业应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进行规范生产,要求企业建立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体系,保证出厂产品合格。要求人防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落实产品进场检查、复检要求,从源头保证工程防护质量。
(二)安装质量监管。共3条,主要是理清人防工程参见各方主体的责任,特别是强调了总包单位要对防护设备安装质量负责,加强对防护设备安装过程的保护。同时,针对当前防护设备安装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明确了施工、安装、监理、检测单位的职责。
(三)从业行为监管。共4条,强调落实统一开放市场要求,明确从业企业违法行为监管重点,引导行业协会发挥企业从业行为监管上的积极作用。同时针对当前防护设备市场混乱,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明确建立防护设备价格信息机制。
(四)主管部门监管。共4条,明确了外省企业首次进入江苏时纳入必检单位,强调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明确探索开展防护设备生产质量差异化管理。积极探索评价方法、路径,对防护设备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